深圳CFA发展金融总部经济
2019-09-16 18:47 浏览量: 113
一、发展金融总部经济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CFA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根据《深圳CFA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CFA南山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为本分项资金主管部门,深圳CFA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在深圳CFA南山辖区内注册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创新型金融机构、通过新型融资方式获得融资企业,在上述金融企业工作从业人员,以及在深圳市注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第四条 深圳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CFA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并达到一定规模金融企业。
深圳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深圳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有别于传统分支行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深圳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企业。(最新CFA考试通过率与CFA评分规则)
编辑: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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